首页 | 关于川岛 | 产品情报 | 技术情报 | 客服中心
当前位置:川岛电器 > 新闻和文章 > 湿度控制知识 > 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
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
文章来源: 文章作者: 发布时间:2008-09-26 21:52:24 字体: [ ]


一、总则

第一条 

为加强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的管理,根据国家档案局制定的《机关档案工作条例》的精神,结合诉讼档案的实际情况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

诉讼档案是国家重要的专业档案,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记录,又是做好审判工作的依据和必要条件。诉讼档案管理工作是审判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,各级人民法院一定要切实做好。

第三条 

各级人民法院负责集中统一管理本院的全部档案(包括录音带、录像带、影片等声相材料),确保档案的完整、安全,严守档案机密,积极提供利用,为审判工作和国家现代化建设服务。

第四条 

最高人民法院设档案处,高级人民法院设档案科,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设档案机构或专职人员。其任务是:
  (一)收集、整理、保管和统计本院的档案,并开展利用工作;
  (二)指导和监督各审判庭诉讼文书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;
  (三)进行档案的鉴定工作;
  (四)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的档案处、科(室)应对下级人民法院的档案工作进行指导、监督和检查,下级人民法院应定期向上级人民法院报告档案工作情况;
  (五)领导交办的有关档案工作的其他任务。
  

第五条 

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档案干部队伍建设。要按照革命化、年轻化、知识化、专业化的要求,配备好档案工作人员,进行业务培训,教育档案干部热爱本职工作,并保持其相对稳定。

第六条 

各地人民法院的档案工作接受同级地方档案业务管理机关的指导、监督和检查。

二、档案的接收和整理

第七条 

档案处、科、室要积极主动组织好诉讼档案的归档工作。随时了解案件的归档情况,对已办结的案件,要督促立卷承办人员及时立卷归档。接收档案时,必须逐卷查点清楚,按照《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》提出的要求,检查案卷质量,符合要求的,进行接收。

第八条 

对已接收的案卷,要根据刑事、民事、经济类别,按年度、审级、案号分别在档案目录簿册上登记。登记要准确,字体要工整。

第九条 

接收后的案卷,要在卷皮的左上角盖“归档”章,以区别于未归档的案卷。

第十条 

归档后的案卷,分别根据刑事、民事、经济类别,按年度、审级、案号的顺序排列,放进卷柜保管。

第十一条 

同一案件由于审级改变或其他原因形成几个案号的案卷,应合并保管。并卷原则是,再审卷并入一审或二审卷,申诉卷并入审级卷,近年申诉卷并入早年申诉卷。案卷合并时,要在案卷封皮和案卷登记簿上注明移出、移入和相关的案号。

第十二条 

各级人民法院都要根据档案的情况,编制案件姓名索引、卡片等检索工具。

三、档案的调借和查阅

第十三条 

本院审判庭的案件承办人因办案需要,可以调借本单位归档的档案,有明文规定须经领导批准者除外。非归档单位因工作需要调阅诉讼档案,要有一定的批准手续。

第十四条 

上级人民法院和同级公安、检察机关调借案件档案,应根据正式调卷函件,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办理借出手续,并规定调借期限。其他外单位调借时原则上一律不借出,因特殊情况必须借出的,应经院领导批准。借出时,要点交清楚,取得正式收据并限期归还。
  调借的档案,不得转借其他单位或其他人员使用。

第十五条 

外单位查阅诉讼档案,应凭县团级以上单位的公函(县内凭乡以上单位的公函),并经领导批准,方得查阅,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案卷不得查阅,必须查阅时,要经院领导批准。案件辩护律师需要查阅已经归档的案卷,应通过该案件承办审判员办理。摘抄卷内材料,只能摘抄判决书、裁定书和有关结论性文件。如须摘抄其他材料,应经办公厅、室主任同意。对摘抄的材料,要进行审查、签章。

第十六条 

外单位来函索要法律文书或其他证明材料,根据外调要求,按规定查抄寄送,或通知该单位派人阅卷。

第十七条 

调阅或借出的诉讼档案要按时催还。还回时如发现案卷被拆、文件材料短缺、涂改、增删、污损等情况,应报告领导并及时追查。

第十八条 

档案处、科、室应设阅卷室,接待院内外查卷人员阅卷,以利于保密和监督。

第十九条 

档案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,确保国家机密。不得超越制度向任何人提供档案或扩大利用范围,不得向他人泄露档案的内容。

四、档案的鉴定和移交

第二十条 

各级人民法院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,根据《关于人民法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》进行鉴定。鉴定工作,由办公厅、室主任、审判人员和档案人员组成鉴定小组,逐案进行审查。审查鉴定后档案的存毁问题,按上述规定处理。

第二十一条 

各地人民法院由于行政区划变动,涉及档案交接时,都应做到交接手续清楚,有据可查,移送有序,防止混乱。

五、档案的保管和防护

第二十二条 

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改善档案保管的物质条件,安排符合需要的库房和购置必要的卷柜等设备,并逐步采用先进技术,以提高档案的管理水平。

第二十三条 

随卷归档不能附卷的证物,可在拍成照片附卷后另行保管,但应标明证物的名称、数量、规格、特征、案号,并在卷内备考表记明其保管处所,以备查调。
  随卷归档的录音带、录像带、影片等声相档案,应单独存放,非经院长批准不得调用。
  档案库房要专用,不要存放与档案无关的物品。

第二十四条 

为便于查找案卷,档案柜上应附有指引卡,标明存放档案的年度、审级和案卷起止号码。

第二十五条 

档案工作人员要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清点,发现案卷丢失应向领导汇报,并积极主动地查找。

第二十六条 

档案工作人员必须爱护档案,发现破损、虫蛀、鼠咬、变质或字迹模糊,要及时采取措施,进行修补、粘贴、复制或作其他技术处理。

第二十七条 

必须建立安全保卫制度,认真搞好防盗、防火、防潮、防虫(鼠)、防高温、防光、防尘等工作。库房要保持清洁、整齐,注意通风,下班前要进行安全检查。要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,并定期检查器材质量。严禁在库房周围存放易燃物。

第二十八条 

档案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时,应在离职前办好接交手续。

六、附则

第二十九条 

本办法未尽事项,高级人民法院在不违反本办法的前提下,可以制定补充办法。


 

  • 上一内容:防潮6大招

  • 下一内容:潮湿天室内墙壁如瀑布
  • 相关情报:

  • 使用降温除湿设备调控档案库房温湿度的体会 [2010-01-11]
  • 光,空气,污染物,档案,危害,防治 [2010-01-11]
  • 国电菏泽电厂档案管理工作受到省市表彰 [2010-01-12]
  • 档案库房温湿度调控的作用 [2010-02-04]
  • 档案库房温湿度的调控方法 [2010-02-04]
  • 档案库房温湿度的调节与控制 [2010-02-04]
  • 档案库房温湿度的测量 [2010-02-05]
  • 世界各地档案库房温湿度适宜范围 [2009-12-16]
  • 世界各国国家档案馆温度和相对湿度标准 [2010-02-05]
  • 档案保管过程中的温度湿度要求 [2009-12-16]
  • ↑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↓
    §从 2008-09-26 21:52:24 发布至今,共有 人点击了本情报,其中 人发表了 评论
    §产品情报§

    ·智能全自动除湿机
    ·机械全自动除湿机
    ·强力半自动除湿机
    ·办公档案除湿机
    ·仓库工业除湿机
    ·电站电力除湿机
    ·皮革烟草除湿机
    ·金融金库除湿机
    ·家用别墅除湿机

    ↑热点情报↓

    ·无尘车间生产也要控制好..
    ·超声波加湿器给农业带来..
    ·温湿度不宜对人体危害
    ·如何看干湿温度计
    ·无尘车间生产也要控制好..
    ·压缩空气除湿原理
    ·温湿度监控
    ·抽湿机工作原理
    ·空调可以替代除湿机吗?..
    ·湿度单位%RH是什么意..

    横向评比
    适用40平方米以下
    适用80平方米以下
    适用250平方米以下
    超大型
    除湿机 抽湿机 普林艾尔 除湿器 工业除湿机

    川岛电器

    全国统一服务电话:400 6571 570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
    售后:023-6609 0223(多通道不占线)销售:023-6122 2227(直拨) 传真:023-86575773(自动)
    CopyRight ©2003-2016 方凌电器 川岛除湿机授权代理 All Rights Reserved
    地址:重庆市渝北区大竹林街道大竹林轻轨站2号口附近 邮编:401123
    特别感谢: 最后更新:
    工信部备案编码: 渝ICP备06005386号

    Foot:end--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