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日获悉,山东省将于2006年7月1日之前,在全省范围内淘汰氟利昂和哈龙两大类消耗臭氧层物质,这比国家规定整整提前了一年。 “消耗臭氧层物质”即指破坏大气臭氧层的物质,包括CFCs(全氯氟烃,俗成氟利昂)、哈龙(全溴氟烃)、四氯化碳、甲基氟仿、溴甲烷等,主要应用于冰箱、空调等电子产品,以及灭火器材、泡沫塑料、发胶、杀虫剂等方面。 为履行国际公约,保护臭氧层,山东省已加入国家“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,创建臭氧层友好省”的倡议行动,并承诺比国家规定的2007年7月1日提前一年淘汰CFCs和哈龙两类消耗臭氧层的物质。截至2005年底,我省已有30多个项目完成了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目标,其他15个淘汰项目也已列入国际多边基金赠款淘汰实施计划,目前正在实施。 山东省规定自2006年3月1日起,禁止生产、销售含CFCs的冰箱、冰柜、家用空调、汽车、工商制冷机组等产品及其相关产品;自2006年7月1日起,具备冰箱、冰柜、家用空调、汽车空调、工商制冷、建筑中央空调维修资格的单位,必须配备CFCs回收设备并在维修时对CFCs进行回收。在维修活动中不得随意将氟利昂类制冷剂排入大气,不得将氟利昂类制冷剂用于冲洗和泄漏检测。 有关专家还介绍说,其他消耗臭氧层物质CFC-114、CFC-115、HFC123等,因为用量小等原因,目前不列入淘汰对象。其他用于维修和必要用途的CFCs的生产、储存和销售,应按照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要求向环保部门申报登记。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受到处罚。 同时,省环保局还开通了12369专项举报热线,群众可对CFCs和哈龙的非法生产、非法销售、非法贸易行为进行举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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